一、为加强对廉租住房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三、直接承办廉租住房的相关部门负责对租金发放对象、实物配租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清退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利用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及补贴资金的家庭。
四、承办部门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保障对象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五、承办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保障对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
承办部门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六、承办部门要建立对被保障对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保障对象的名称、地址;
(二)保障类别:是发放住房补贴还是实物配租;
(三)保障有效期;
(四)被保障对象的相关材料;
(五)定期检查情况;
(六)检查结果;
(七)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七、承办部门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保障对象有虚假或提供不实情况的,均应载入该被保障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八、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部门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保障对象的举报。承办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九、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的工作机制,对廉租住房各项检查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十、对被保障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保障对象正常工作生活,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保障对象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2013年3 月1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