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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来源:班玛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5年06月28日    编辑:班玛县管理员

  班玛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
  特别条款与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
  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五、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订立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前,承租人可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四、【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一致。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订立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班玛县人民政府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班玛县民贸东路号单元室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租配方式现金租赁。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该房屋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市场租金的70%),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甲方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收据》。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3‰的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合同时,乙方须缴纳押金。押金按照签订合同时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原款返还(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九条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条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要求维修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损失部分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该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与乙方共同验房。经检查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验收合格后为乙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对经甲方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对未形成附合或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加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乙方逾期不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次日起,选择按本合同双倍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房租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已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0975-8322039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乙方确认签字(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