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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可河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
通  告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编辑:汪海林


 

为进一步加强班玛县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各种林木,确需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对非法采伐各种林木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县域境内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运输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承运非法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

三、在全县境内经营(含加工)木材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地,并建立健全木材原料购销台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四、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民冬季拉运烧柴时,必须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拉运的烧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没有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风倒木、枯立木、火烧木私自制材并拉运。违者按非法运输或盗伐林木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如因特殊情形需要捕猎野生动物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捕猎证。对未取得捕猎证违法捕猎者,没收捕猎工具和猎捕的野生动物。对用枪支猎杀野生动物或捕猎住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需运输的,要依照相关程序取得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证,对无运输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确需加工的须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加工许可证,对无加工许可证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在林区、草山内吸烟、取暖、烧荒等危险性行为。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旦发生森林、草山火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把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一、在牧场放牧的牧民,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小孩,严禁小孩在林区和牧场私自玩火。如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的,依法对其监护人予以处理;若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监护人予以刑事处罚。

十二、在牧场放牧的牧民,要处理好生活产生的余火,对未处理干净并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非法采伐、运输、加工、销售林木,非法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各种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外,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班子依照《班玛县村规民约》进行处罚。对护林员、草原管护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以上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农牧局等主管部门依照《护林员管理办法》、《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班玛县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从重处罚,视情节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

十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975-83222788322163

拉钦才让18909759000

韩才邦  18197493666

方应忠  13909758656

文博周保 13897153189

马德志  1800975335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班玛县人民政府  玛可河林业局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