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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班玛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编辑:汪海林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省州驻县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班玛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班玛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6328 

 

 

 

 

班玛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各局(办)局长(主任)。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离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定后下发文件。

第三章 政府决策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依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九、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坚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其他部门新闻发言人一般由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正职或副职担任。

二十、严格新闻发布的管理审批,凡属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均需在请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各工作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内外形势及其他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领导和法、检两院院长参加。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必要时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领导和法、检两院院长参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二十五、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

二十六、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办主任审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县长签发。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常务副县长请假。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乡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州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三十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上行文(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县长离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如果常务副县长因外出或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七章 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三十六、上级领导同志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班玛考察访问,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第八章 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报上级政府审批。县长出访,报县委、州政府审批。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乡镇提出报告,县外事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长出访,报县长审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一、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前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按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抄送: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8日印发

四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