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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2年02月16日    编辑:班玛县管理员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进一步促进“十二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全面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消防装备建设达到较高水平,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整体平稳。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改革创新消防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协调发展。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着力推进城乡消防工作一体化;
  以人为本。积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消防执法质量和效益;
  标本兼治。全面加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科技兴消。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善消防器材装备,推动消防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科技含量;
  科学施救。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着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县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初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乡镇政府每年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督查考评,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兑现奖惩措施。
  2.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实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函告督办制度,推动落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具体办法,每年至少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强化依法监管职责;制定出台部门联合执法规定,建立完善规划、建设、安监、质量监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联审批”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核发相关证照等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1.着力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重点,出台“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并组织达标验收,逐步开展“四个能力”等级评定工作。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消防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各村(牧)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各行政村应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村镇)”创建活动。50%行政村达到“五有”(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消防管理人员)标准。
  3.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作为火灾防范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核审批。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不断提高防控火灾整体能力。
  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推行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项目经理、监理人负责制,严格农村新建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审批,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凡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施工期间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5.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九小场所”等区域的消防“盲点”、“乱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整治违法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违章使用明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针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工作会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和消防产品打假等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6.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强力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对拒不整改或延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法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
  1.修订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积极开展火灾风险与灭火救援力量评估,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乡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县人民政府制定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和战勤保障装备。
  3.加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建设改造公共消防供水管网及设施,完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提高城乡消防供水安全性和可靠性。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规划建设供水加压站,保证消防供水流量和压力;改造消防供水管网,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按照国家规范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建成率达100%;到2015年底前,全县政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市政消火栓管理数字化,基本建成市政供水、自然水体、人工水体相结合的消防供水综合保障体系。
  4.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市政建设中要尽量拓宽街道,在街道狭窄区域规划建设回车场;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拆除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临时建筑和隔离墩;合理规划建设医院、居民住宅区、寺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问题,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1.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原有的规划原则,大力完善和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2.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专项注册消防志愿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2013年底前,乡镇都应建成志愿消防队伍,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才和工具,并开展基本消防技能培训、训练。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到2015年,基本健全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3.落实消防队伍经费和政策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依法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和平安社区、文明单位、五好家庭评选等活动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全民消防宣传计划”,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开展公益宣传。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中小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2012年底前,至少建立1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寺院工作,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牧民)委员会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寄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提示性宣传,推进城乡消防标识化建设。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组织公务员、社区干部、村干部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社会单位应加强职工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公安机关治安、消防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电气焊工及相关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班玛县专职消防队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指挥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或会商制度,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012年底前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全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2013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切实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
  3.强化应急救援综合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按比例递增;制定出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度。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综合应急救援队逐步配齐应急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到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七)公安消防队建设
  1.继续推进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建设,强化指战员实战能力训练,2011年编制完成各类灾害事故预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火灾调查、灭火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素质。
  2.大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加强消防信访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完善消防监督分级管理,2011年底前,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强化执法质量考评,开展业务培训和练兵活动,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公开述职述廉制度,全面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3.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继续开展部队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创优活动,推进部队精细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调研论证,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本规划各项任务。
  (二)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公用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经费需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消防事业快速发展。
  (三)确保重点项目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对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方向,科学谋划和实施本规划所列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消防“十二五”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四)严格奖惩兑现。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本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