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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意见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11年04月08日    编辑:

   一、关于退役士兵的安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二、关于下达安置计划的有关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总人数,调查掌握安置资源状况(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合理拟定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在西宁地区的中央驻青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省政府统一下达。
  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安置机构集中接收审查,转业士官本人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安置机构报到,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未经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政府部门不予接收安置。
  三、关于扩大安置工作“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各地区在保证安置计划落实的前提下,允许用工单位通过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单位借故不选或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分配。其目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尽可能缓解指令性安置就业与市场用工制度的矛盾。
  四、关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有关问题: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安置任务的,可提出申请,按规定交纳转移安置费。由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转移安置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标准转移给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也可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各地在收缴转移安置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对逾期不办理转款的单位应予催缴。转移安置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实行经济补偿和政策优惠:各级政府安置机构应及时统计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报请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的计算方式分两种:一是退伍义务兵按当地城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服役年限;二是转业士官按当地城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服义务兵役的年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和生活费计发期限问题: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退役士兵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至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的,不计发生活费。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七、关于严格控制城镇兵征集比例问题: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年度征兵命令所规定的城镇和农村牧区兵员征集比例从严控制,民政部门派人参加征兵办公室的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控制城镇兵比例。从2001年开始,按照民政部要求,实行《优抚安置卡》和入伍通知书一起发放,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凭《优抚安置卡》予以安置。凡挤占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安置机构不予安排工作,其档案退回原征集地的兵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