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港澳同胞、华侨等组织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书面报告或者审
查意见书;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具备筹办条件的填报《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审查合格的下达筹办批准书。
(2)筹办完成后,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实施验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3)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