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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11年04月08日    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青政〔2005〕42号)精神,现就建立并实施全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本省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初步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除后顾之忧。
  二、明确责任,准确把握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鼓励救助对象通过劳动自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互帮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动。
  三、规范程序,严格核定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是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是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四是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五是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六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七是属于各类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应负担范围的人员;八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标准可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原则上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全部发放现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书面申请时需同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确保那些的确应该救助的对象得到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一是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各州(地、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三是各地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是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四、加强领导,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尤其强化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要重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网络,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实事求是、规范运作。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低保制度及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坚持原则,公道客观,真正做到雪中送炭。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