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管理单位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出具离退休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提供单位转帐信息,并填报离退休人员花名册(2份)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表(可在本网站自助下载打印4份),审批后报局计财科支出。
其中:
(1)退休人员丧葬费支出标准:
A、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文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
B、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金额在养老待遇支付中还有余额的退还其余额部分。
(2)根据青社险字[2006]49号文规定: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及遗属抚恤金标准(2006年4月20日开始执行):
A、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即1200元。不再执行青劳社厅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B、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按照机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即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养老金。不再执行青劳人险字[1993]28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的标准。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不包括:交通费、护理费、洗理费、水电补助费、书报费。按规定不享受定额生活补助费的离休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也不包括定额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