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参保女职工发生费用后,由企业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来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
1、生育:需携带婴儿出生证、母子保健手册、养老保险手册、 准生证、身份证、出院证、产前检查发票、出院原始发票,剖腹产还需携带费用明细清单。
2、流产、复通、绝育、皮埋、取环、上环: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病历、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原始发票。
3、申报以上待遇还需填制《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此表可在下载专区下载)准确填写个人编号、缴费基数、加盖单位公章,还需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4、在各区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待遇时,必须携带年度基数申报表及花名册,新调入的职工还必须携带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
5、女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在生育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
青海省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省附属医院
青海省红十字医院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小桥医院)
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
西宁市妇幼保健医院
青海省中医院
西宁市中医院
第三人民医院(西钢医院)
青海省康乐医院
昆仑医院
解放军第四陆军医院
青海省仁济医院(城南医院)
青海省交通医院
西宁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6、当年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报销,12月发生的费用,必须在下年度3月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