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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09年04月20日    编辑:

??????? 1、 《劳动合同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那些?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法;二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什么规定?
  答: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5、违背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哪些人员适用竞业限制?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8、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有那些规定?
  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9、在什么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试用期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1、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4、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⑸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⑹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7、《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⑸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2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2、非全日制用工在工资上有什么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4、劳务派遣的岗位有什么限定?
  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