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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09年04月20日    编辑: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委: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议《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号)精神,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劳动关系的影响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个别企业停产关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减少,不同形式的裁员和职工待岗歇业现象以及欠薪、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将工作重点放到稳定劳动关系上来,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准确判断和掌握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通过加强三方协商对话和共同行动,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困难条件下企业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注意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增强政策的有效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将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鼓励和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合作,共渡难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帮助和鼓励困难企业尽量稳定用工岗位。各级企业联合会要会同有关企业组织,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主动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根据实际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特别是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头不裁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做出努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坚持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采取弹性工时、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措施,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各级三方要推动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搞好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提升职工的技能素质,为企业走出困境和实现新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三、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解决好灵活用工和工时问题,要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各项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照《青海省劳动争议审理简易程序》要求,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六、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机制。了解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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