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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简易程序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11年08月29日    编辑: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即填制《立案审批表》。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当自填制《立案审批表》后二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同时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五条 独任仲裁庭自组庭后二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同时询问当事人回避事项。
第六条 独任仲裁庭自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后二日内开庭。
第七条 被诉人答辩在开庭时口头或书面陈述。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请求在开庭前提出。回避的决定应在当日内决定。
第九条 开庭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开庭后二日内送达调解书。
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在当事人反悔后二日内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已全部履行的,可不制作调解书,书记员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在开庭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开庭后二日内送达仲裁裁决书。
第十一条 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改用一般程序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第十三条 本程序未规定的,适用一般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现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