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1年度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原则
2011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和综合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坚持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主要标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评价机制,优化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推荐工作
在开展高、中、初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切实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进行申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申报推荐的具体控制措施,严把推荐审核关,使专业技术人员总量有序增长,结构比例构成趋于合理。
1、申报范围。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参加考评结合的专业外,其它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2、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
(1)规范审核推荐管理。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各系列主管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和审核工作。工作中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相应学科专家组成考评推荐机构,实行三方考核,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申报。
(2)规范申报材料审核管理,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的材料必须经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双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
(3)市评中、初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时,在进行常规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已经各单位、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申报材料(业绩成果、任职资格、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年度考核)是否已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未经公示和未经逐级审核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予受理。
(4)为确保职称申报工作顺利有序,申报材料规范整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报送程序和申报相关要求(见附件2)一次性统一报送。个人申报材料一律不受理。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
3、申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相关政策。
(1)控制申报推荐数量。全市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员的确定要与岗位设置有机结合,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事业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5%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3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今年不宜再申报推荐;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把握并控制一定的数量,须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2)严格控制不同系列资格转换。原工作岗位及专业性质未发生变化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转换系列。确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申报转换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符合所转换岗位的任职条件,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各级评委会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岗位说明书和其本人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审核继续教育学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平均每年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从今年起,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或认定职称时,需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在聘任时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继续教育证书。目前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的单位,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学分与学时相互转换的计算办法,并将转换后的学时登记载入继续教育证书。
(4)规范专业论文的要求。201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中,已对有效专业技术论文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期刊提供了查询服务,不在此范围的论文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并将论文查询目录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5)允许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职称。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将服务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在服务年限内,经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照初级职称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相应的初级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级别、类别的报考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工作人员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根据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制定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从2012年起,全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高、中、初级职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形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该项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后执行。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无主管部门人员须报经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评审手续。
(8)专业技术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受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二)评审工作
1、加强评委会监管工作。继续扩大评委库规模,重点补充数量较少的专业评委库人员,确保各专业评委库人员数量不少于例会评委人数的3倍。各地区、各部门推荐高、中、初级评委,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事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选定,组成当年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1/3,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本行业专家吸纳到评委队伍中来。
2、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政策规定,按照现行的各系列评审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评审条件和职称政策。
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执行。
4、规范委托评审工作。需办理委托评审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需要委托到省外有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凡未经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获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可。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均参加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的市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审批工作
1、关于审核备案的问题。市评中、初级评委会例会结束后, 2天内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核准备案材料。
2、委托评审工作结束后,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续各项工作(如评审表的审批、盖章、证书发放)也照此办理。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程序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同时将审批结果抄送委托单位。
三、时间安排
今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30日前为申报和推荐审查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为评审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为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阶段。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系列主管部门、市直属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工作进度、工作程序合理安排工作,统筹兼顾,确保全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四、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的各有关系列中、初级评委会专家推荐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3)书面报表并电子文档1份于10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子信箱:zlnn121@sina.com)
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于11月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送本区(县)、本系列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在职称评审工作审批阶段,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对职称工作进行总结,将评审结果、评审情况表(见附件4)和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4、根据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择时对各区(县)、各系列评审机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5、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011年度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省、市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2011年全市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日期安排表》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相关要求 》
3、《青海省 州 、地、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册》
4、《2011年青海省 州 、地、市 系列 级职称申报评审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2011年全市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日期安排表
专业系列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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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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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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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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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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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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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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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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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艺术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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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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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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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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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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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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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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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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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系列中、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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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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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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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至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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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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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刑侦技术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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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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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群文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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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图书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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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博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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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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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综合工程、教育、农林牧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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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至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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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农林牧水、教育、工程、教育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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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至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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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综合工程、教育、农林牧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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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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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教育系列初级评委会,城北区建设工程系列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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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至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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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公示等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申报,个人一律不受理,时间安排如有变化,市人社局将另行通知; 2、此表为中、初级申报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3、受理地点:市人社局三楼,联系电话:6163992 联系人: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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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1.2011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发表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各类证书取得时间均为2011年9月30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凡属于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2.申报人申报的业绩成果应以近5年的业绩成果为主,有效期为2011年9月30日前。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
3.申报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与参评专业不同的,需具有2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的学习经历(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按学历破格进行申报评审。
4.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5.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系列,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在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律不能受理。
1.《青海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表中应填内容一律打字填写);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省评高级25份,市评中、高级20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系列的参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评委会不需要的可不提供)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须打印)1份;
7.业务成果材料(包括:平面类业务成果,如文稿图片、制度规划等;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图文说明,要能准确表述业务成果的特点、形态、数量、品质、效用效果等构成要素,提供代表性成果。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文字说明,须经同行专家签字认可、单位审核盖章);
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1份;
11.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参评高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填写高校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表。
上述材料中《青海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申报人本人和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承诺签字。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至11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要装制式的档案袋内。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为确保职称申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评,人事干部要对申报的学历、资历进行核准,专家要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评。三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青海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
四、受理审核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各受理单位要指导申报人填写评定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各申报单位(部门)要制作本单位(部门)申报同一专业评委会参评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加盖单位(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同参评人员材料一并报送。
各区、县人社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要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统一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青海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和从事专业要使用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各区、县人社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并按相关政策处理。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