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登记目录
1、出生登记
2、迁入登记
3、注销登记
4、项目变更登记
5、居民身份证办理
6、公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
二、户口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户口登记项目办理程序
出生登记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3、父母亲结婚证,4、父母亲户口簿及身份证。
(二)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亲户口簿及身份证,3、父母亲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
(三)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4、父母亲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5、父母亲身份证明,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迁入登记
(一)购房入户
条件:在我县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亲属关系证明,5、结婚证,6、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银行连续6个月缴款凭据),7、入住证明。
(二)调动、流动、聘用、招收的人员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聘用、招收通知,3、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5、住房证明。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转办安置通知书,3、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4、军官转业审批表,5、接收单位函,6、配偶户口簿, 7、结婚证。
(四)复退军人安置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县民政安置通知书,3、入伍前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4、退伍证,5、士官因投靠配偶应出具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6、入户地户口簿。
(五)随军调动人员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4、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5、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6、居民身份证,7、结婚证,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六)无职业人员随军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3、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4、随军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5、结婚证,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七)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结婚证,4、住房证明,5、城镇居民应提供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6、《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八)离退休人员入户
投靠配偶子女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4、离退休证,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入户
材料:《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通知单,4、离退休证,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九)无职业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材料:《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4、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
材料:《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3、亲属关系证明,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入户
材料:《入户申请表》,2、本人护照,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二)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入户
材料:《入户申请表》,2、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华侨回国来蓉定居证》,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三)台胞、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回乡定居证》,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四)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释放、解教证明书,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十五)农业人口婚迁入户
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3、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十六)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双方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本人属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明,4、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5、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十七)收养子女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收养人申请,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4、收养人户口簿及身份证,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十八)办理“农转非”人员入户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
(十九)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入户(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
条件:毕业后在家居住并从事农业生产一年以上。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3、《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4、村组派出所出具的在家居住并从事农业生产一年以上的证明,5、毕业证,6、未落实工作单位证明。
(二十)投资入户
条件:生产性投资:镇50万、县100万、市200万
材料:1、《入户申请表》,2、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4、亲属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6、入住证明。
(二十一)引进人才入户
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县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材料:1《入户申请表》,2、学历证明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3、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二十二)暂住入户
条件:在我县暂住满三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材料:1、《入户申请表》,2、IC卡暂住证,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7、入住证明。
注销登记
(一)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死亡人员通知书或死亡证明,3、户口簿及身份证,4、代办人员身份证。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应征入伍通知书,3、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出国人员定居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护照,3、户口簿及身份证。
项目变更登记
(一)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条件: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或身份证,3、父母亲结婚证及身份证,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5、父母死亡证明(父或母死亡的出具),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7、亲属关系证明。
(二) 成年人更名
条件: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性(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名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或身份证,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性别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3、户口簿及身份证,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 更正年龄
条件: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3、户口簿及身份证。
(五)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及身份证,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更改更正民族
条件: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由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及身份证,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户口非主项变更
条件:出生地、籍贯、监护人、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居住地址、身高、血型服务处所、职业等栏目需变更更正的。
材料: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
持本人户口簿或旧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二)临时身份证办理
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各类户口审批时限
1、更改姓名、民族:时限7个工作日;
2、更正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时限20个工作日
3、身份证办理:两个月
4、临时身份证办理:3个工作日
5、其他各类户口办理:当场
公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0元。
(三)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四)人口信息查询有偿服务费:每人次10元(含打印)。
地址:班玛县华东路1号
电话:09758322110.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