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结婚登记
办理条件
结婚登记相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
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办理机构
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
班玛县人民路188号办公楼2楼
办公时间
除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12:00 下午15:00-18:00
责任人
赛桑
联系电话
0975-8322160
投诉电话
0975-8322225
办结期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