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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请示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编辑:

  一般指示
  1.概述
  指示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工作和阐明工作原则、方法、步骤的文件。指示这种公文,有时为解决重大政策性问题而发,有时针对现阶段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而下,有时又是为解决某项具体事项而行文,在上级行政领导机关中有着极为广泛的用途。
  指示与指令的不同之处,在于指令的命令性成分较大,而指示阐述性成分较多,但指示同样具有权威性,要求下属机关贯彻执行。
  指示从内容上划分,有针对全局和普遍性问题的指示、针对局部或特殊性问题的指示两类;从性质和时效上划分,可分为一般指示和紧急指示两种。
  一般指示是指示中最常见的使用最多的一种,它既可以是针对目前工作中一些普遍性、全局性问题的,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殊和局部问题的。
  2.写作要点
  一般指示的文体由标题和正文构成,发文机关和日期不需在正文之后另外标明,它们分见于标题和题下标示。
  (1)标题和题下标示
  一般指示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指示)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或三个机关联合发文,机关名称要用全称或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一般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发文缘由、指示内容、具体要求。通常先写清发布指示的原因,再分条陈述具体的指示内容,最后写具体要求。有时指示的要求部分可与指示的内容合并陈述。
  指示写作的基本要求是要写得明确具体,不需要理论的分析与阐述,特别要防止出现模糊用语。
  3.例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1982年2月28日)
  人口普查,是查清我国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准确地掌握我国人口的分布及构成情况,对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年6月决定,1982年7月1日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一年多来,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是有成效的。国务院已批准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为了高质量地完成这次人口普查任务,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人口普查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在,离正式普查登记只有4个月的时间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全面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别要注意选调得力干部,建立和健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周密和安排,围绕提高人口普查资料的准确程度这个中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从6月末起,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要把人口普查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做到人口普查和工农业生产两不误。普查登记以后,还要做好一系列汇总工作。各项工作必须保证质量,如果某项工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返工重做。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对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主动配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以取得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宣传工作从现在起就要逐步展开,6月份作为人口普查宣传月,掀起一个高潮。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各级干部都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人口普查办法,并向周围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
  三、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人口普查是一项极为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几百万人包括普查员、编码员、录入员的队伍,才能顺利进行。在短期内组织和培训好这样一支队伍,任务是艰巨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调和培训各类普查人员。被选调人员的单位,要当作一项政治任务,保证抽调合格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四、节约办普查。人口普查经费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普查经费,除财政部拨一部分外,不足的由地方财政解决。普查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计划、商业、物资、交通、电力等部门要予以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10亿人口这样一个大国进行人口普查,从我国的历史来说,规模之大是空前的。我们的工作不仅为全国人民所关心,而且为世界人士所瞩目。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紧急指示
  1.概述
  紧急指示,是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针对某些涉及面广,需要大范围、多部门协同处理的紧急事项而制发的一种指示。它的内容及下级机关完成的时限都有特定的要求,如对特大水灾、森林火灾,党和国家就曾发布过防御救灾的紧急指示。
  紧急指示与紧急通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权威性、严肃性程度上。
  2.写作要点
  紧急指示在结构和写法上与一般指示基本相同,也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紧急指示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发文机关可以是两个机关的联名,文种类别必须写明“紧急”字样。标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紧急指示的正文,也应按发文缘由、指示内容和要求三部分写作。但它在措施上要更加具体,具有应付紧急情况的针对性,语气要更为坚定和严厉。
  紧急指示虽应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也应适当、适度,不要与指令混淆。
  3.例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紧急指示
  (1983年7月1日)
  今年我国气候异常。进入7月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接连发生大水,一些地方已超过1954年特大洪水的最高水位。沿江广大军民,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军区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全力以赴,日夜奋战,目前已取得很大胜利。中共中央、国务院特向参加这一斗争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向解放军指战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希望再接再厉,夺取全胜。
  一、当前长江洪水险情未过,黄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辽河都进入大汛时期,珠江流域仍有发生洪水和台风灾害的可能。据气象部门分析,今年我国许多地区降雨偏多,一些地区可能发生大水,对此必须有高度警惕。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充分准备,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力争在发生不可抗御的特大洪水时,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根据我国目前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的能力,如遇特大洪水,为了保全大局,减少损失,需要在一些地方有计划地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有关地区要及时做好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各项准备。同时向分洪区、蓄洪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说明小局服从大局的道理。要求在洪水面前,每个人能以大局为重,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允许违抗上级命令。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对不服从指挥调度而造成恶果的,要严加惩处。
  三、各地在防汛抗洪斗争中,必须大力加强治安工作。对制造谣言、聚众哄抢的为首分子,对乘机抢劫、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破坏防洪抢险设施,以及其他破坏防洪救灾工作的犯罪分子,可采取特别措施和必要手段坚决镇压,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求准性请示
  1.概述
  请示是下级党政机关常用的陈述性公文之一,目的是请求上级领导机关对某项工作或问题给予及时的批准、解答以及帮助。《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就请示的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请求上级对本单位工作问题的处理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予以批准的“求准性请示”,对工作遇到政策和策略上的疑难问题予以解释的“解答性请示”,以及请求将本机关的文件向下级机关转发的“批转性请示”。
  “求准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遇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批准自己要求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2.写作要点
  求准性请示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
  (1)标题
  求准性请示的标题,通常要标明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有时标题中可省写发文机关,但事由和文种不宜省略。
  (2)正文
  求准性请示的正文通常要写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顶格写明送达机关;其次分段陈述请示的理由;再次写明请示的事项;最后要写明“以上请示妥否,请予核准”字样的具体要求。正文中的送达机关一般只需写一个办理和批准请示的领导机关;只有受双重领导时,才抄送另一领导机关。请示的理由中应包含本单位的倾向性。事项只能一文一事。
  求准性请示的正文中,理由和事项是主体。
  3.落款
  发文机关和日期。有时也可因标题中已标明发文机关,日期移至标题下标示。求准性请示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可行。忌大话、空话和套话。闪烁其词,不表明自己的态度也是不合适的。
  3.例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体育学校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市体育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有了一定发展,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近年来我市运动技术水平与兄弟地、市相比有下降趋势。其原因之一是我市体育师资严重缺乏。全市有中小学5636所,有体育教师1600人,其中学过体育专业的只有286人,这种状况已影响到基础训练。此外,我市重点业余体校毕业生的出路问题不能解决,不仅造成了体育人才的大量外流,而且严重影响了这所体校的招生,使重点业余体校日渐失去生机与活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全面提高我市的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市急需建立一所以培养体育师资和优秀运动员为目标的体育学校,因此,拟将市重点业余体校改办成中等专业性质的体育学校。具体办学意见如下:
  一、学校名称:(略)
  二、学制及课程设置:(略)
  三、招生对象及规模:(略)
  四、场地设施:(略)
  五、师资:(略)
  六、经费:(略)
  以上妥否,请批示。
  ××市人民政府
  2001年6月14日
  解答性请示
  1.概述
  解答性请示又可称“求示性请示”。解答性请示是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不好解决的问题,或对上级机关的某个文件的理解存在疑点,或对某一问题因本机关意见分歧、无法统一执行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2.写作要点
  解答性请示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解答性请示的标题,通常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组成。但有时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留在后面落款时签署。
  (2)正文
  解答性请示的正文也要包括送达机关、请示理由、请示事项和具体要求四部分内容。送达机关,一般只应写一个机关,但有时因送达机关是自己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也有省写送达机关名称的。理由和事项的写作要根据请求内容多寡来定,以简明为好。最后一般以“以上认识当否,请予指示”等语作结。
  (3)签署发文机关、日期。
  如标题和题下标示已标明,有时也可省略。
  解答性请示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写作时应明确指导思想,突出要点或疑虑点,语言要表达准确。
  3.例文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财政部:
  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例》规定,负责全工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可是每个工厂,尤其大工厂,授予总会计职师称的人员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我们认为应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以上认识是否妥当,请迅速指示。
  ××省财政厅
  19××年×月×日
  批转性请示
  1.概述
  批转性请示是请求上级对自己单位给下属机关或其它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指示、文件予以批准,并转发的一种公文文种。
  2.写作要点
  批转性请示多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批转性请示的标题通常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发文机关如属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应同时标明;一般写各机关的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批转性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缘由、事项和要求组成,有时在请示缘由之前写上受文单位。批转性请示的请示缘由要交代清请示的目的以及对有关转送单位的意义;请示事项应涉及对有关单位的指示、意见等,但由于这些内容须先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下达,语气又要婉转。正文结束时,应写明“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部门遵照执行”等语,以表达自己的要求。
  撰写批转性请示,要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开始动笔,请示的事项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因这类请示一旦上级审准转达,便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要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所以,措辞的分寸感特别重要。
  3.例文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
  (1)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凡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
  (2)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纷,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的法规或政策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年×月××日
  直接批复
  1.概述
  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来文请示的问题表明意见,用于答复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批复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直接批复和转发性批复。
  直接批复是针对下属机关请示的直接答复。
  2.写作要点
  直接批复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1)标题和题下标示
  直接批复一般由批复机关名称、事项、受文单位名称和文种类别(批复)四部分组成。题下标明发文年、月、日。有时可省去受文单位名称。
  (2)正文
  直接批复的正文开头一般先写明“你单位×年×月×日的请示收悉,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语,再按批复缘由、批复内容和结束语的顺序写作。批复缘由主要是把原请示名称、字号和年月日写清,以显示其针对性。批复的内容应分条陈述,结束时用“此复”、“特此批复”字样为习惯结语。
  直接批复的标题中包含有发文机关和日期的,可不必另行落款。没有的,应在正文右下方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直接批复的写作,要求针对性强,用语准确、简练。
  3.例文
  例文一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48号1996年9月2日颁布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例文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51号1996年9月9日颁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局7月1日的请示、上海市卫生局沪卫法(1996)1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申请后尚未取得的;
  (二)擅自超越或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有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按照规定标出保质期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三、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此复。
  转发性批复
  1.概述
  转发性批复是对请示事项相关单位的一并批示,指示其按批示事项执行。转发性批复与直接批复的差别,在于转发性批复中批复的事项既是针对来文请示机关的具体问题的批复,又包含着一定的指示性意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可以同时下发给所属各个下级机关或部分有关下属机关。
  2.写作要点
  转发性批复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转发性批复的标题,通常也应有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批复)“三要素”,但事由的写作,应突出“转发性”特点,即除呈有请示的受文机关的某事项外,还要加“并”、“及”、“和”等字样,标出那些应遵照执行该文件,但没有呈文请示的机关。另外,如正文后没有落款的,要在标题下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转发性批复的正文,通常先顶格写受文单位,再按引导语、主文(批复内容)、结语三部分写作。引导语和直接批复的写法基本相同,即“你处×年×月×日的请示收悉”以及“现答复如下”、“认为”字样。
  转发性批复的主文,要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做出具体指示,需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的,应分条陈述。主文之后,应对批复转发适用的范围有所申述。最后用结束语“特此批复”等作结。
  转发性批复兼有发布指令的职能,语气要表现出严肃性和权威性,用语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有的已见于标题和题下标示,则可省略。
  3.例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年×月××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
  国务院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它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