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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强化责任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编辑: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当一个领导干部的行为有过失或者不当,但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公务员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是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