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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考核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编辑:

  对公务员“德”的考核,不应仅限于政治道德和职业道德行为,还应扩大到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行为。目前,在伦理道德的考核上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因而存有偏重业绩能力考核忽视伦理道德考核的情况。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常常是只问能力表现和业绩结果,对考核对象的伦理道德表现却很少被问及。加强公务员的伦理道德建设,是政府道德化的必然选择。而强化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考核,则是促进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我们应从强化公务员伦理道德考核评价的角度,改变管理与伦理分离、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倾向。
  (庞庆海)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对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笔者认为,也应该包括社会伦理道德的考核。记得“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政部副部长、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宝库同志曾建议考察干部也应看他是否孝敬父母。
  笔者非常赞同李宝库同志的建议,对公务员“德”的考核,不应仅限于政治道德和职业道德行为,还应扩大到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行为。其理由有三:
  首先,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而孝敬父母是中国传统的社会道德标签。至孝者很少能做出大恶之事,是古往今来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百善孝当先”。一个没有孝道的人,你能在多大程度上指望他有勤政为民的行为呢?其次,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应高于社会的一般道德水平。这不仅是社会对公务员的期许,也是政府管理服务社会所必需的。那些连底线伦理道德标准都达不到的人,没有资格担当应该是社会道德表率的官员。我们需要通过对公务员伦理道德行为的考核,来淘汰那些处于下线伦理道德状态的个别公务员,推进公务员的道德化建设;再次,现实公务员队伍的道德状况表明,李宝库同志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他提出了一个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应该重视考察干部的道德行为,把干部的德性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标准之一。
  没有道德责任感的人没有资格当教师和政府官员,这是社会公认的对这两种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标准。这种道德标准要求公务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在他的行政行为中从道德的原则出发,贯穿着道德精神,时时处处坚持道德的价值取向,公正地处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和与公众的关系。与社会对公务员道德水准的要求相比,有个别公务员的道德表现不能令人满意。如对重庆忠县代县长卢胜贵、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家全、西安市临潼区统计局局长高安民等驾车撞死人后逃逸的行为,群众表示非常愤慨:称他们“简直没有人性!”、“即使是普通群众,也应该下车看看伤者伤得怎样呀,何况还是个政府干部!”。类似这样因个别公务员缺乏起码道德良知,损害了公务员形象,损害了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现在,个别领导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不高,这同他们关心群众不够、道德操守不强、人格力量不高有相当关系。去年全国开展的清查干部文凭活动表明,在查到的67万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每40人就至少有一人的文凭有问题。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转型剧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价值观多元化,“经济人”思潮的流行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公务员道德修炼的自觉性不强,“公共人”的职业道德意识缺乏等内部因素的影响。道德水平低下,道德责任感缺乏的个别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公务员考核中,应建立起一套有力的制度措施和具体的考核方法,对公共伦理道德进行考核。
  目前,在伦理道德的考核上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因而存有偏重业绩能力考核忽视伦理道德考核的情况。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常常是只问能力表现和业绩结果,对考核对象的伦理道德表现却很少被问及。如考核对象做事的动机如何,取得业绩的方式方法是否正当,其道德责任感怎么样,这类伦理道德评价问题,就很少在考核过程中被重点提出。评价事,可以不问动机,只看结果;而评价人,就不能只看结果,不问动机;也不能只问结果的道德性,而不问过程的道德性。只有把目的的道德性与方法的道德性统一起来考察,才能考察出一个人的德性和德行。那些以改革的名义大肆为自己谋利益,以发展的名义为自己谋发展,以透支未来的办法谋取政绩,以不道德的手段方法实现行政目的的个别干部,为什么能凭“业绩、能力”得到提拔任用,为什么他们不道德的行为没能在考核中被发现,这与干部考核时缺乏伦理道德视觉,在具体工作中只问目的的正当性,不问实现目的的方法正当性的考核方法密切相关。
  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政府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主体和保障。政府能否在道德上作出表率,是建设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社会的关键。政府要在道德上作出表率,就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化建设,把道德政府作为行政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政府的道德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二是公务员的道德化。加强公务员的伦理道德建设,是政府道德化的必然选择。而强化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考核,则是促进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我们应从强化公务员伦理道德考核评价的角度,改变管理与伦理分离、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倾向。在实际考核工作上,改变以政治伦理代替行政伦理,以境界伦理代替行为伦理的状况。重视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伦理道德考核,把强调公共行政服务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道德性,作为制定与实施考核制度、方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公务员考核在制度、方法和操作上,都能有利于道德因素的生成和成长,能够对公务员的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保障和鼓励作用。(作者为辽宁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