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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建设的标准和原则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编辑:

  公务员在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什么样的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为,不仅是其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更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关系着公共管理的效能。因此,公务员的行为建设一直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使我国公务员的行为建设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新阶段,对公务员的行为建设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公务员法是以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是以公务员及其行为为规范对象的。公务员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的三方面内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都是以监督约束或激励保障公务员的各类行为为目的或核心的。从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务员行为建设的重要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务员法是一部关于公务员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与过去相比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将过去普遍执行的规定、纪律或准则、守则层次的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二是将某些由过去一些地区或部门执行的公务员行为规范调整上升为全国统一执行的普遍性法律规定,如竞争上岗、引咎辞职和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从业行为限制的规定等;三是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基本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调整上升为法律规范,如要求公务员履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等;四是增加了一些原来《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的对公务员行为的新要求,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公务员行为规范法规的这些变化,给公务员的行为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随着公务法的实施,公务员的行为建设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是公务员法的主要规范对象。公务员的行为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行政行为。这一类行为的承载主体是行政主体,即以集合概念出现的行政法人;二是以公务员身份出现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职务行为。这一类行为的承载主体是公务员,即行为的主体不是法人而是个人;三是公务员以“社会人”身份出现的行为,这一类行为的承载主体是个人。第一类行为从法律形式上讲是由有关行政法规来规范的,公务员法所规范的主要是公务员的第二类行为。但由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外部属性,所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第三类行为也进行了必要的规范,要求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与社会中其它的职业行为规范相比较,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规范是最为严格的。它不同于对普通公民行为的要求,也不同于对一般的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行为的要求。这是因为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的是公权力,代表和反映国家机关的形象。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求利益;但行使权力的个人是有血有肉、有个人利益和兴趣偏好的。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或只享用权利而少尽或不尽义务,需要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比较严格的规范。
  公务员法在法律的层面上按照“公共人”的要求,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公务员的行为建设指明了标准、原则和方向。现在,公务员行为建设的重要性是日益突出,而公务员的行为建设的任务则是任重道远。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精神,加强法律规范的细化、具体化工作,切实推进公务员的行为建设,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