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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12日    编辑: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法定期限
  (一)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三)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五)办理注销税务登录的纳税人,自依法终止纳税人义务之日起30日内。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宣告破产或宣布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在如实填写后,连同规定的证件、资料,一并提交。
  (二)纳税人未缴清税款的,到“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和罚款。
  (三)纳税人到“发票发售窗口”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并交回税务登记证。
  (四)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注销完毕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