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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年06月14日    编辑:班玛县管理员

  根据中共果洛州委办公室、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班玛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果办发〔2010〕53号)和中共班玛县委、班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班发〔2010〕11号),设立班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对宗教事务实行行政管理。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组织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六)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内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七)负责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
  (八)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活佛转世的申报工作。
  (九)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名。其中:局长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